判处归属于刑事处罚,而贷款归属于民事诉讼,针对贷款期满沒有还款的,人民法院可强制性执行,针对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的,可中断执行,中断的情形消退后,修复执行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告执行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,人民法院有权利向相关企业查寻被执行人的储蓄、债卷、个股、基金认购等财产状况。人民法院有权利依据不一样情形扣留、冻洁、划转、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。人民法院查寻、扣留、冻洁、划转、变价的财产不可超过被执行人理应行使权力的范畴。
人民法院决策扣留、冻洁、划转、变价财产,理应做出判决,并传出帮助执行通知单,相关企业务必申请办理。
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理应判决中断执行:
(一)申请者表明能够推迟执行的;
(二)第三人对执行标底明确提出确定有原因的质疑的;
(三)做为一方被告方的中国公民身亡,必须等候继承者承继支配权或是承担义务的;
(四)做为一方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停止,并未明确权利与义务承担人的;
(五)人民法院觉得理应中断执行的别的情形。
中断的情形消退后,修复执行。